2022 年 6 月 1 日第 1873/TCT-TTKT 号公函所附关于加强审查和检查以发现发票风险迹象并防止增值税退税欺诈的违规迹象

2022 年 6 月 1 日第 1873/TCT-TTKT 号公函所附关于加强审查和检查以发现发票风险迹象并防止增值税退税欺诈的违规迹象

– 企业在12个月内更换法定代表人2次及以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迁移营业地点;

– 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业务变动的次数由每年2次起。

新成立的企业,营业地点不稳定(开业1-2年内多次变更营业地点)。

企业收到注册地址停止营业通知后,转移营业地点。

企业是由具有家庭关系的个人,如丈夫、妻子、兄弟、姐妹等出资创办的。

新设立的有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的企业,该公司已被税务机关通知放弃营业地址(欠税)并暂时停止营业一段时间。

企业成立多年但没有产生收入,然后转售或转让给他人。

已设立的企业没有矿产开采许可证,但开具资源和矿产发票。

企业销售或采购的商品不适合各地区的条件和特点。

企业未缴纳足够的注册资本;

企业购买、出售和合并价值低于1亿越南盾的企业;

超市业务(消费品零售、电子产品);餐饮业、餐馆、酒店;运输业务;建材业务;石油业务;从事土壤、石材、砂石开采领域的业务;矿产业务(煤炭、高岭土、铁矿石……);农林产品贸易(木片、木板、木条……);劳务租赁行业有所上升(大幅上升)。

收入突然增加,具体为:上一期间申报的收入很低,大约为零,但下一期间收入突然增加或下一期间收入突然增加(与平均收入相比3倍或以上) . 前期)但应缴增值税 (VAT) 金额较低(应缴增值税<当期销售额的 1%);

收入大但仓库不足或无仓库,不产生仓库租金费用;

年度申报收入超过100亿越南盾,但应纳税额低于1亿越南盾(1%);

企业大量使用发票(500至2000张发票号)。被删除的发票数量较多,平均占已使用发票的20%左右。

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78/2021/TT-BTC号通知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与根据第51号法令使用的发票数量相比,电子发票数量出现异常减少/2010/ND-CP。

企业无发票开具通知或有开具通知但未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或迟报)。

销售货物的价值和销项税额与采购的货物价值和进项税额等于或相差很小的企业。

企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与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不相符;

企业收入、产值、进项税额较大,但未发生应纳税额,且多次出现增值税额负值。

企业无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价值很低;

企业通过银行进行可疑交易(当日进出);

企业使用与其规模、行业不相称的劳动力;

一名个人(法定代表人)创办并经营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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