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的用户根据每次生成的代码

每次生成带有代码的电子发票是一种发票,用户每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都必须有发票申请表。那么,谁必须使用这种发票呢?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请参阅下面文章中的详细信息。

1. 每次生成电子发票时谁必须使用?

1.1. 对于销售发票

根据 68/2019/TT-BTC 号文第 6 条第 4 条 a 点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每次生成为销售发票时,使用税务机关代码开具电子发票:

– 不要制作会计账簿。

– 经常使用少于 10 名员工。

– 上一年度在产品贸易领域的收入低于 30 亿越南盾。贸易和服务领域不到100亿越南盾。

– 税务机关批准开具电子发票的其他企业和组织。

– 不开展业务但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交易的组织;

– 企业解散后,进行资产清算,需要向买方开具发票;

采用直接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有以下几种情况:

+ 停止业务运营但未完成 TIN 停用程序,导致资产清算需要发票交付给买家;

+ 通过通知使用电子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胁迫。

1.2. 对于增值税发票

在下列情况下,为每张产生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

+ 停止业务运营但未完成 TIN 停用程序,导致资产清算需要发票交付给买家;

+ 暂停业务,要求向客户交付发票以履行税务机关宣布暂停业务之日之前签订的合同;

+ 被税务机关强制通知不得使用电子发票。

2、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申请流程

凡有税务机关编码的电子发票开具对象,均须提交电子发票开具申请。具有税务机关代码,符合06号表附件。与第 119/2018/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给税务机关,特别是:

– 对于组织和企业:

税务机关对组织、企业的税号登记地、组织总部所在地、设立决定所载的地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发生地进行管理。

– 营业地点固定的企业户和个人:

税务分局管理企业家庭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 对于没有固定营业地点的企业家庭和个人:

个人居住地或家庭或个人注册业务所在地的税务分局。

然后,访问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系统以创建电子发票。

法律依据:

– 法令 119/2018/ND-CP;

– 通告 68/2019/TT-BTC。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