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电子发票错误处理规定

2021 年 10 月 28 日,税务总局发布“4144/TCT-CS 号通知”,引入“78/2021/TT-BTC 号通知”中有关发票和文件的新内容。

相应地,当电子发票或电子发票汇总表出现错误时,将进行如下处理:

有错误的电子发票(首次处理)应按照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19 条的规定处理;
电子发票首次处理但仍有错误需要调整的,按照78/2021/TT-BTC第7条的规定处理如下:

(1) 电子发票处理错误的情况:

电子发票开具错误必须重新开具税务机关代码或电子发票有错误需要以调整或补发的方式处理的,选择卖方通知税务机关调整。客户,每张发票有错误或多张电子发票有错误的,可随时向税务机关通知调整,但不迟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申报期最后一天。

卖方使用与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 IA 中的第 04/SS-HDDT 号表格通知税务机关发票调整错误。

– 如果卖家在提供服务之前或期间收款时开具发票,则在卖家取消所制作的电子发票并通知卖家时,即为取消或终止提供服务。发票。

– 如果电子发票有错误,卖家以调整或更换的形式处理,则发现发票继续有错误,下次卖家处理时,卖家将做同样的事情。显示在第一次处理错误时应用的表单中。

– 电子发票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型号、发票符号或发票编号有错误的,卖方只进行更正,不予取消或更换;

– 电子发票价值内容有误的,按实际调整增加(正号)或减少(负号)调整。

(2)对于提交的电子发票数据汇总表缺少数据、有错误并在数据汇总表上调整发票的情况,则:

– 电子发票数据汇总表转给税务机关的截止日期后,如发现发给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数据汇总表中缺少电子发票数据,卖家应发送电子发票汇总表向税务机关报税 附加电子发票数据融合

– 如果发送给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数据汇总表有错误,卖方应发送汇总表上申报信息的调整信息。

– 在电子发票数据汇总表的发票调整中,必须填写以下信息:发票型号、发票编号、发票编号,除非电子发票不需要完整的发票型号、发票信息标注符号,发票编号。

(三)调整、更换电子发票(包括注销的电子发票)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的附加申报,应当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请参阅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发布的 Dispatch 4144/TCT-CS 中的详细信息。

 

作者: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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