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第 1 条第 4 条;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3 条
- 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b点。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是:
- 纳税人只有按照税法对各类税种的规定不征税的活动和业务。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入免税的个人,以及在确定工资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后每年应缴纳的税额为 50,000 越南盾或以下的个人,接受遗产或继承的个人除外。礼物是不动产;房地产转让。
- 仅从事出口活动的出口加工企业,无需提交增值税申报资料。
- 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暂时停止经营或经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暂停经营或业务期间,不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除非纳税人暂时停止经营或经营少于一个完整的月份、季度、日历年或财政年度,他们仍需提交每月和每季度的纳税申报档案;年度结算记录。
- 纳税人提交 TIN 停用档案的,除经营终止、合同终止或企业重组外,仍须在税务登记之日起 45 日内提交纳税申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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